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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做好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3-15 0:00:00』
各设区市民政局: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赣民字[2004]146号),要求各地在今年6月底之前完成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但从检查了解的情况看,有的地方试点工作比较缓慢,存在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的思想。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快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进度。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解决医疗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积极的工作态度,认真抓好试点工作落实。还没有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要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的思想,立即启动试点工作。已经启动试点工作的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救助对象和救助办法,制定出工作目标和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细则,以便规范操作。各地要严格农村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公开、公平、公正。要切实加强医疗救助资料档案管理,除建立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电子备案外,对所有救助对象都要建立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保证救助对象真实准确。
  二、要认真落实农村医疗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并加强救助基金的管理。2003年中央分配我省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已经下达,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也即将下发。各设区市要按照农村五保户和特困群众常救对象实际数量,尽快将中央资金分配下拨到县(市、区)。同时,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实际需要和省里确定的资金配套比例,安排好本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广泛发动社会捐赠,争取筹集更多的医疗救助资金。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没有开展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要确保已拨救助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充分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工作职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开展工作调研,掌握有关情况,建立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注意加强与财政、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切实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
  各地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试点情况连同农村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年度审核工作情况,请各设区市民政局汇总后,于8月15日前报省厅救灾救济处。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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