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四年六月四日
各设区市民政局:
最近,有的地方在采购灾民春荒救济粮时,没有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所购大米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对此,省厅领导非常重视,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救灾救济粮的采购工作,切实维护好、落实好灾民的利益。为进一步规范救灾救济粮的采购工作,防止和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采购救灾救济粮。救灾救济粮的采购工作要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均要面向市场、公开招标、集中采购。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从国有粮食企业或具有粮食经营购销资格的企业购买。采购招标工作要符合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并要与中标企业签订包括确保粮食数量、质量、交付时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的购粮供粮合同。各地在采购工作中,要坚持集体研究、联合审验、共同把关,会同工商、质检、粮食、监察等部门,对粮食经销企业的资质、信誉和粮食来源、质量、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审验,绝不允许个人说了算或买人情粮、买关系粮,以确保采购工作手续齐全,程序规范,价格、数量公开透明。
二、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救灾救济粮质量。“民以食为天”,救灾救济粮是灾民和农村特困群众的“救命粮”,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深切关怀,来不得半点马虎。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救灾救济粮的采购工作,确保粮食质量。各地采购粮食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原粮和成品粮国家标准选定等级内的粮食。凡不符合等级标准的粮食或储存时间过长的粮食决不允许购买给灾民。要采取积极措施,严把质量关,在所采购的粮食发放前,必须委托县级或县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对粮食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灾民。
三、要加强对救灾救济粮采购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关于 规范救灾粮采购和发放工作的通知》(民电[2002]第1号)和省厅《关于做好春荒期间灾民口粮救济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4]5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救灾救济粮采购和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管理,建立救灾救济粮采购和发放全程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救灾救济粮采购与发放公示制度。救灾救济粮要统一包装、统一标识。对救灾救济粮的采购、分配、发放等环节的原始凭证或记录要妥善保存,以备检查。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照章办事,对于在救灾救济粮采购和发放过程中违规招标、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次充好等问题,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采购救灾救济棉衣、棉被等其他救灾救济物资,也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